(2013)丰顺民初字第0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陈彬与魏慧颖、董志取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彬;魏慧颖;董志取;李正勇;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606号原告陈彬,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言东,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慧颖,农民。被告董志取,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正勇,居民。被告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徐丰公路5号。法定代表人曾庆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彬诉被告魏慧颖、李正勇、董志取、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普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明确告知原告陈彬于2013年12月20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65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陈彬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普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文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