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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汉双铁物资有限公司与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双铁物资有限公司,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01号原告:武汉双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鲁巷卓刀泉路84号。法定代表人:高青,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纬一路。法定代表人:甘正楼,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双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双铁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95,107.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武汉双铁物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双铁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95,107.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高大双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雄路19号世界城E地块米兰映像E01栋2单元10层1室的房产;查封担保人高大双名下所有的凯迪拉克牌鄂A×××××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担保人高作秋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卓刀泉路84号的房产;查封担保人成善家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笛湖8栋6单元7楼1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兆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