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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民初字第04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北盛学农土地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市北盛学农土地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04239号原告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永安镇经四路。法定代表人汪湘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湘江,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浏阳市北盛学农土地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浏阳市北盛镇环园村黄江片大岭组262号。法定代表人周学农,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北盛学农土地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北���学农土地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浏阳市北盛学农土地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婧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