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阆民初字第4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苟勇诉阆中市诚信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鲜明均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勇,阆中市诚信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鲜明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4606号原告苟勇。委托代理人柯长青,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阆中市诚信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镒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鲜明均,曾用名鲜明军。原告苟勇诉被告阆中市诚信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鲜明均欠款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苟勇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伏 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