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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民初字第4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苟勇诉阆中市诚信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鲜明均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勇,阆中市诚信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鲜明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4606号原告苟勇。委托代理人柯长青,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阆中市诚信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镒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鲜明均,曾用名鲜明军。原告苟勇诉被告阆中市诚信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鲜明均欠款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苟勇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伏 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