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民一终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书贤、尹立军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一终字第00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贤,女,1955年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昌图县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立军,男,1970年6月21日生,农民,住昌图县。法定代理人:尹立新,女,1968年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尹立军姐姐。委托代理人:闫龙怀,男,1928年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闫立章,男,1961年生,汉族,铁路工人,住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李书贤、尹立军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1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占用原告的土地使用面积,并停止妨碍原告在属于自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建筑活动。被告辩称:不同意返还土地,楼房是经法院判决并执行归被告所有的,此间原、被告争议的地方原告尹立军的弟弟尹立辉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索要。在执行完毕后,原、被告房屋之间有道相隔,道是自然分界线。原告现居住房屋系购买金野的房子,原告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与金野是相邻关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李书贤以债权合法取得原告尹立军的弟弟尹立辉楼房的所有权,原、被告南北相邻。被告李书贤虽获得了该楼房的所有权证书,但现并未办理该楼房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对争议土地确权,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李书贤楼房的合理土地使用面积及原、被告之间边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之规,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立军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退回给原告。上诉人尹立军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上诉人李书贤侵占尹立辉父亲尹秉忠宅基地,请求予以改判。上诉人李书贤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昌图县人民法院应当去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给其办理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书贤以债权合法取得尹立军的弟弟尹立辉楼房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南北相邻。李书贤虽然取得相关楼房的所有权证书,但现并未办理该楼房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对争议土地确权。关于上诉人尹立军提出上诉人李书贤侵占尹立辉父亲尹秉忠宅基地的理由,因其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李书贤提出昌图县人民法院应当去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给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理由,因不属于相邻关系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上诉费共计200.00元,退回上诉人李书贤、尹立军各10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孙爱萍审判员 张贵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铭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