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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忠珍与霍连江、临沂华菱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费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珍,霍连江,临沂华菱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费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费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朱忠珍,女,汉族,居民。被告霍连江,男,汉族,居民。被告临沂华菱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费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霍连江驾驶的鲁x**小型汽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霍连江驾驶的鲁X**号小型汽车予以保全扣押至费县交警大队。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本次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自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