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庚拾与资源县车田苗族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庚拾,资源县车田苗族乡人民政府,张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初字第20号原告杨庚拾,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文东,农民。被告资源县车田苗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车田乡司法所干部。第三人张云秀,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文艳,农民。原告杨庚拾不服被告资源县车田苗族乡人民政府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车政处决字(2013)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庚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交了一份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被告未对该证据的真伪及效力进行调查和认定,而该证据涉及到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被告自愿撤销其所作的车政处决字(2013)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股议5县资源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庚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涛审 判 员 王荐淋人民陪审员 钱开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舒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