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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乔燕与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叶常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燕,叶常青,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928号原告乔燕,女,1986年4月出生。被告叶常青,男,1974年4月出生。被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长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付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燕与被告叶常青、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燕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00元,减半收取484.00元,由原告乔燕负担,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余艳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