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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2632号原告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原告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徐州市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业主。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办理入住上房手续后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但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缴纳。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648元、公共能耗费179元,逾期支付的违约金64.8元,合计891.8元。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0日,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多层住宅每平方米每月0.50元。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按应缴金额的1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某某小区委托原告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如该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后,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原告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撤出该物业小区。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另查明:2010年10月11日,被告魏某某签订承诺书,承诺其作为徐州市某某小区某楼某单元某室的业主,愿遵守临时规约的内容,并缴纳了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48元,公共能耗费18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被告缴纳物业费收据、业主入住登记表及原告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物业服务义务,小区内的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公用水电费,虽然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时间,但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该时间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原告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648元、公共能耗费179元、以及逾期违约金64.8元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48元、公用水电费179元、违约金64.8元,合计89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与上述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某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