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象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赵思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思卫,金象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297号原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弟。委托代理人胡枝东,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丽黎,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思卫。委托代理人王学文,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象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微微。原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建公司)诉被告赵思卫、金象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丽黎、被告赵思卫的委托代理人王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因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正在申诉中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故本案于2013年8月6日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建公司诉称:2011年5月30日上午,案外人陈某某在“上海阿什福德城堡”酒店项目工地上发生坠落受伤事件,经治疗后陈某某于2012年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之诉,经审理认定被告赵思卫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金象公司对被告赵思卫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陈某某一案中垫付了医疗费218,922.80元。因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属于连带责任人,两被告系陈某某坠落事件的主要直接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应当由两被告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赵思卫、金象公司按份向原告赔偿垫付款162,018.84元,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赵思卫辩称:本案是追偿权纠纷,依据的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事项至今尚未履行,追偿权还未产生,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象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4日,上海新沙滩实业有限公司将“上海阿什福德城堡”酒店项目发包给惠建公司,惠建公司又将该项目中外墙真石漆饰面工程发包给金象公司,承包性质为双包工,后金象公司将其所承接的工程的施工部分清包工给赵思卫,赵思卫遂组织陈某某等人进行施工。2011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2012年9月20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民一(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惠建公司垫付陈某某医疗费218,922.80元;判令赵思卫对陈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100,604.20元;金象公司、惠建公司对赵思卫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某、赵思卫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赵思卫对陈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105,436.95元;其余均维持原判。另查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授权,会同金山区总工会、公安金山分局、金山区监察局、邀请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共同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上海阿什福德城堡酒店项目2011.5.30陈某某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金象公司无资质违规承接施工工程,又违规委托不具备基本安全资格条件的社会自然人实施施工,施工现场不派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二)惠建公司将外墙真石漆饰面工程违规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金象公司,施工现场交底不彻底,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三)赵思卫施工过程中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未给施工人员配发安全带,不到施工现场确认安全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事实,有(2012)金民一(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事故调查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案外人陈某某侵权一案中赵思卫为主债务人,金象公司与惠建公司均为连带责任人。根据业已生效的判决,惠建公司为陈某某垫付了医疗费218,922.80元,因惠建公司对赵思卫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在最终的赔偿款中扣除了该部分垫付款,究其实质该部分垫付款亦应属于赵思卫的赔偿范围。现惠建公司向赵思卫追偿垫付款162,018.8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至于金象公司,同为连带责任人,其应对主债务人支付不足的部分根据连带责任人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院确定金象公司对赵思卫支付不足的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思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款162,018.84元;二、被告金象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赵思卫支付不足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被告赵思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雯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