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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王宝珍与王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珍,赵玉华,张秀梅,王鑫桐,王鈺桐,贾俊东,王金平,辽宁北镇市宇通运输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王宝珍,男,67岁,农民。原告:赵玉华,女,61岁,农民。原告:张秀梅,女,35岁,农民。原告:王鑫桐,女,10岁。原告:王鈺桐,女,2岁。原告王鑫桐、王鈺桐法定代理人张秀梅,女,35岁,农民。被告:贾俊东,男,41岁。被告:王金平,女,41岁。被告:辽宁北镇市宇通运输车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珍、赵玉华、张秀梅、王鑫桐、王鈺桐诉被告贾俊东、王金平、辽宁北镇市宇通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张秀梅、王鑫桐、王鈺桐已与被告王金平达成和解协议并给付赔偿款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珍、赵玉华、张秀梅、王鑫桐、王鈺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珍、赵玉华、张秀梅、王鑫桐、王鈺桐撤回对被告贾俊东、王金平、辽宁北镇市宇通运输车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回原告王宝珍、赵玉华、张秀梅、王鑫桐、王鈺桐。审判长  杨晓光审判员  冮雪冬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