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良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王永良诉张仓仓、张回仓、王盘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良,张仓仓,张回仓,王盘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庄良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永良,男,1955年11月26日生。被告张仓仓,男,现年约40岁。被告张回仓,男,现年约45岁。被告王盘龙,男,现年约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良诉被告张仓仓、张回仓、王盘龙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良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可畏审 判 员 文健斌人民陪审员 杨世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浩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