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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良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王永良诉张仓仓、张回仓、王盘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良,张仓仓,张回仓,王盘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庄良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永良,男,1955年11月26日生。被告张仓仓,男,现年约40岁。被告张回仓,男,现年约45岁。被告王盘龙,男,现年约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良诉被告张仓仓、张回仓、王盘龙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良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可畏审 判 员  文健斌人民陪审员  杨世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浩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