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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民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沈健,陈燕,王永明与王福明,韦巧根,韦林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健,陈燕,王永明,王福明,韦巧根,韦林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民初字第2860号原告沈健原告陈燕原告王永明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颜成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上述三原告。被告王福明被告韦巧根被告韦林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健、陈燕、王永明诉被告王福明、韦巧根、韦林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健、陈燕、王永明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福明、韦巧根、韦林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健、陈燕、王永明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福明、韦巧根、韦林发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沈健、陈燕、王永明撤回对被告王福明、韦巧根、韦林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取整收取为213元,由原告沈健、陈燕、王永明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