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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益民初字第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陈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许某,陈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益民初字第0489号原告陈某甲,男,194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许某,女,194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陈某乙,男,成年,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许某诉被告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某甲、许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滕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瞿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