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益民初字第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陈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许某,陈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益民初字第0489号原告陈某甲,男,194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许某,女,194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陈某乙,男,成年,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许某诉被告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某甲、许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滕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瞿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