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亚林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亚林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男。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亚林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人员邵勍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3日8时15分许,被告人杨X驾驶黑L126**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由亚庆公路往亚布力林业局(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亚布力林业局林政路0公里东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门前时,因刹车失效,为了避让道路上行人刘XX,将停放在道边的一辆黑L317**丰田轿车(车主张XX)撞毁,同时也撞倒行人刘XX。经法医鉴定:刘XX系被机动车碾轧致左右肺脏破裂,心脏底部血管离断失血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案件来源、证人张XX、张XX的证言、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鉴)字201311034-HJ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鉴)字201311034-ZD车辆技术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该车驻车制动系统无效,制动气管断裂,气压不在规定范围内不符合标准。鉴定意见:经测试,黑L126**号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鉴(物)字(2013)11016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苇)公(刑技)鉴(法病)字(2013)第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刘XX死亡医学证明书、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亚林公(交)认字(2013)第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杨X与被害人刘XX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X与被害人亲属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杨X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0元)、被告人杨X与黑L317**丰田轿车车主张XX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X自愿赔偿张XX汽车修理费人民币8498元)、被告人杨X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尚志市公安局亚布力公安分局政审证明、被告人杨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的大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杨X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杨X已与被害人刘XX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黑L317**丰田轿车车主张XX的汽车修理费,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