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夏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苗素云诉被告邢旺存、白小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662号原告苗素云,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开通,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邢旺存,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小喜,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素云诉被告邢旺存、白小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素云于2013年12月24日以二被告对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自行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素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苗素云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娜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