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坪民小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邵济轩诉被告龙登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坪民小终字第00001号原告邵济轩,男,1974年5月7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被告龙登科,男,年龄不详,镇坪县人。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济轩诉被告龙登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邵济轩于2013年12月24日以被告龙登科已全部支付了修理费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济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冉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