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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坪民小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邵济轩诉被告龙登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坪民小终字第00001号原告邵济轩,男,1974年5月7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被告龙登科,男,年龄不详,镇坪县人。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济轩诉被告龙登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邵济轩于2013年12月24日以被告龙登科已全部支付了修理费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济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冉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