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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敬哲、李花淑与姜贤花、郑春花、张凤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哲,李花淑,姜贤花,郑春花,张凤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李敬哲,男,朝鲜族,无职业。原告:李花淑,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姜贤花,女,朝鲜族。被告:郑春花,女,朝鲜族。被告:张凤梅,女,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敬哲、李花淑诉被告姜贤花、郑春花、张凤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哲、李花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130元(原告已预交130元),退给原告李敬哲、李花淑50元。审判长  吴东俊审判员  金美兰审判员  王树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梅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