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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肖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肖启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刘建军,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肖启亮,男,39岁,汉族,威县人,系无号牌拖拉机驾驶员及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肖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