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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蒋德明与熔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明,熔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蒋德明,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郁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明与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德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德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蒋德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