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5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董黎波与XXX、冯悦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黎波,XXX,冯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126号原告董黎波。被告XXX。被告冯悦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黎波与被告XXX、冯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主体错误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闻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