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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文庆寿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庆寿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全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庆寿,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8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家中。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庆寿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庆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文庆寿伙同付新友(在逃)及一个带油锯的人(未查获),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廖铭初位于两河乡鲁水村委禾田村九插头山场的松树。后被告人文庆寿与付新友等3人在未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对其所买的树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松树林木蓄积量为27.3立方米。2013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文庆寿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行政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庆寿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庆寿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庆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 虎人民陪审员  庾丽娟人民陪审员  唐爱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