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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凯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潘某,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凯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委托代理人吴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陆德怀,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田再建,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刑诉(2013)第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英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陆德怀,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田再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系兄弟关系。2013年8月17日9时27分许,被告人潘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到凯里市二龙路口“利奥轮胎”门口找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就胡某未付潘某某的工资问题与胡加林理论。双方在争执中,潘某打了胡某左脸一巴掌,导致胡某左耳鼓膜穿孔。经凯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的左耳损伤属轻伤。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情况说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住院病历;户籍证明;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请求判令被告人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共同赔偿:1、医疗费5032.76元;2、误工费5305.14元;3、护理费510元;4、住院伙食费510元;5、营养费510元;6、鉴定费300元、复查费155元;7、精神损失费5万元。8、房租损失4757元;9、人造耳蜗20万(其中材料费13万、维护费7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不同意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潘某主动投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潘某的犯罪行为和潘某某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胡某遭受了物质损失,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决定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的赔偿诉求如下:住院医疗费用(从2013年8月17日至2013年9月3日,共计17天)5032.76元;误工费78.6元×17=1336.28元(根据贵州省2012年批发与零售业每年28297元计);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30元=510元;鉴定费300元;后期复查费155元;共计7334.0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的其他诉求中,护理费和营养费没有提供医嘱证据,不予支持;交通费没有提供证据,亦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此项诉求本院不予审查。房租损失没有提供因其住院而关闭门面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人造耳蜗20万的赔偿,因属尚未产生的必须费用,胡某可在此项费用产生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二、被告人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七千三百三十四元零四分,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廷伟人民陪审员  龙卫星人民陪审员  缪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