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长有、孙淑娟申请执行许奎诈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有,孙淑娟,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有,男。申请执行人孙淑娟,女。被执行人许奎,男。王长有、孙淑娟依据(2013)齐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奎诈骗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我院经审查认为,王长有、孙淑娟申请执行许奎诈骗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为建华区,为便于执行,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2014)齐执字第1号,王长有、孙淑娟申请执行许奎诈骗纠纷一案,指定由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鄂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