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331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鹏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永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