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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331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鹏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永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