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若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筠星与刘强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筠星,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若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筠星,男,汉族,1995年2月13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若羌县驻库干休所。法定代理人:穆铮,女,汉族,系申请人生母。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靖远县人,系若羌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职工,现住若羌县农行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若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强为你单位职工,每月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请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刘强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工资每月1603元(合计57708元)。执行员 :赵江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