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左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绵刑终字第221号原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男,生于1969年,汉族,大专文化,绵阳市游仙区人,农民。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2年9月5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3年9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游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3)游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娟代理审判员 何 娟代理审判员 刘雨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