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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尚少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尚少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被告潘某,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生。原告王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过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2005年左右,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从不顾家,不正常工作,原告劝说两句就对原告大打出手。之后被告离家出走,在外吃喝嫖赌。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潘某辩称:双方婚后关系还是可以的,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识,1995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1996年×月×日生育儿子潘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