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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47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59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应承担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609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马某某主动交纳案款4609元,执行费50元,共计4659元,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