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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易民初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奎与被告邹荣贵、兰兵定做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奎,邹荣贵,兰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易民初字第006号原告赵奎,男,汉族,。被告邹荣贵,男,汉族。被告人兰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奎诉被告邹荣贵、兰兵定做合同一案中,原告赵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赵奎承担。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