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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单志军与裴非,蒋云芝,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志军,裴非,蒋云芝,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单志军,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被告裴非,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蒋云芝,女,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黄强,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志军与被告裴非、蒋云芝、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志军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单志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志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元(已减半收取),由单志军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希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