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沐川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沐川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9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甲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