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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沐川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沐川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9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甲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