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范海龙与郁振宇、唐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龙,郁振宇,唐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范海龙。委托代理人:汤国柱、段利明。被告:郁振宇。被告:唐爱萍。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峥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海龙诉被告郁振宇、唐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海龙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爱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海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龙撤回对被告唐爱萍的起诉。本案在原告范海龙与被告郁振宇之间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陈建科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