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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强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364号罪犯薛强,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彭州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刑期止于2016年1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9月5日经本院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50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5月1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强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