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民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孙启云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启云,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保字第110号原告孙启云,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农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发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云与被告强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云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强农公司所有的价值386000元财产一宗。并已提供房产一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强农公司所有的价值386000元财产一宗;二、查封原告孙启云所有的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