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3)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曾祥应(另案处理)窜至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小区门前,用锤子将雷汉文停放在该处的“道奇”牌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破,盗得车内价值人民币99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后销赃获款人民币800元。2013年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曾祥应、曾祥林(另案处理)窜至本区罗汉寺街中心小学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将余长海停放在该处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左后玻璃砸破,盗得车内价值人民币99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雷汉文、余长海陈述、证人骆某证言、报案材料及办案说明、照片、物价鉴定书、同案人曾祥应供述、前科材料、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鸿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