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0号原告邵某,居民。被告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