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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0号原告邵某,居民。被告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