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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牟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闫莉申请执行李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莉,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闫莉,女,生于1984年9月17日,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明,男,生于1986年4月28日,住中牟县。本院(2011)牟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李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闫莉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428.6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莉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明之妻张宁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之妻张宁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晓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