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贺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季斐与被告马亚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斐,马亚林,文成才,白丰瑞,王轶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贺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季斐,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马亚林,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文成才,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本科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白丰瑞(曾用名白焘),男,回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山东省济阳县人,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王轶洲,女,回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季斐与被告马亚林、文成才、白丰瑞(曾用名白焘)、王轶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季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亚林、文成才、白丰瑞(曾用名白焘)、王轶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斐撤回对被告马亚林、文成才、白丰瑞(曾用名白焘)、王轶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季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