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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3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谭应武与欧元龙、贺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应武,欧元龙,贺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240号原告谭应武。被告欧元龙。被告贺立英。原告谭应武与被告欧元龙、贺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谭应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应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应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应武负担。审 判 长  林 利审 判 员  谢卫华代理审判员  李芝秀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