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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商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0019号申请人: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程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飙,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远,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国清,董事长。被申请人: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建东,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南通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江顺审 判 员  戴良桥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