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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商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吴罗华与周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罗华,周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商初字第1812号原告:吴罗华。委托代理人:毛利忠。被告:周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罗华与被告周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罗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罗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丹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