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杨子成、陈富强、苟瀚诉陈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成,陈富强,苟瀚,陈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盐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杨子成,男,汉族。原告陈富强,男,汉族。原告苟瀚,男,汉族。被告陈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成、陈富强、苟瀚诉被告陈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成、陈富强、苟瀚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成、陈富强、苟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成、陈富强、苟瀚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召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俊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