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玉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梅,刘志虎,王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梅,工人。被执行人刘志虎,湖北迅达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家新,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枝江市××星台棉花公司宿舍的房屋[房产证号:枝江市房权证××星台镇字第0200775号]所有权属于孙玉梅所有。孙玉梅可持本裁定到房地产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