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江苏中江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等贷款纠纷诉讼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中江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张迎梅,田金华,田超,秦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被申请人江苏中江能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迎梅。被申请人田金华。被申请人田超。被申请人秦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因被申请人江苏中江能源有限公司贷款提前到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上述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江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张迎梅、田金华、田超、秦怡银行账户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