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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柳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柳某,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柳某诉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绍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