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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焦阳与钟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阳,钟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焦阳,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钟毅,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焦阳因与被申请人钟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毅存款5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源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号9幢12-7建筑面积99.54平方米(202房地证2013字第019664号)的房屋作为本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钟毅存款5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张源媛所有的为本案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号9幢12-7建筑面积99.54平方米(202房地证2013字第019664号)的房屋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四日以内七日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审判员  彭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