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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窦京兴因劳动争议纠纷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京兴,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异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窦京兴。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王德军,总经理。第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京兴与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奎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系第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2011)奎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代理审判员  李兆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