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3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彭文学与王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学,王忠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3459号原告彭文学,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王忠伦,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学与被告王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彭文学负担。审 判 长 冉 阳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人民陪审员 胡增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