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商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洪洞县勇胜特种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洪洞县勇胜特种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商初字第1007号原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荣,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刚。被告山西洪洞县勇胜特种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洪洞县勇胜特种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开始协调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德 升代理审判员 冯 莹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娄圣军--1-- 来源:百度搜索“”